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和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校外优秀专家学者、杰出人才的资源优势,促进校内外合作与交流,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聘任条件
(一)名誉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学术界公认的国内外专家、学者,能够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兼职教授
学术造诣高,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已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同行专家公认,并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来校开展工作,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办学实力提升等做出一定贡献。
(三)客座教授
在国内外有较高声望和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教授、著名企业家或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等。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等方面提出指导性建议,指导或参与课程建设。
(二)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联合指导和培养研究生。
(四)在学校科研方向的确立、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争取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并给予支持与帮助。
(五)举办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六)为学校学生培养提供一定的资源或便利条件。
(七) 其他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聘期
名誉教授聘期为终身,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名誉教授
由校长提名,相关单位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审批表》,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二)兼职教授
由学院(系、部、所)提出拟聘人选,本人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聘任兼职教授审批表》,经学院(系、部、所)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聘任。
(三)客座教授
由学院(系、部、所)提出拟聘人选,本人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聘任客座教授审批表》,经学院(系、部、所)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由各单位聘任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聘任管理
(一)受聘人聘期内未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不发放任何酬金。如受聘人聘期内根据聘任单位实际需要,来校指导或参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等工作,聘任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酬金,并协助解决必要办公条件。
(二)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期满后自动终止聘任关系,确因工作需要者,由聘任单位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续聘手续。
(三)受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四)受聘人在聘期内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可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其它
(一)本办法中聘用人员范围包含科学研究系列,即“名誉教授”含“名誉研究员”,“兼职教授”含“兼职研究员”,“客座教授”含“客座研究员”。
(二)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书由人事处统一制作。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授予名誉教授(研究员)、聘请客座教授(研究员)、聘任兼职教授(研究员)工作实施办法》(校人发〔2000〕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