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发[2005]45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事接待工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现对外事接待礼遇规定如下:
1、外国各类高级政府代表团(部长、议长级)、大学的校长以及著名学者、教授来校访问、讲学,由一名副校长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迎送,校长或党委书记(以校务委员会主任身份)会见并宴请。
2、外国大学的副校长来访,一般由副校长接待。如系国际知名大学或与我校有校际关系院校的副校长来访,则视情况可请校长或党委书记会见、宴请。对上述外宾(含第一条所涉外宾),可根据情况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3、来校任教和工作的长期外国专家和各类外国留学人员,其接待礼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安排。
4、来校短期访问的外国人员,由有关单位的有关人员迎送。在访问期间,可由单位领导或校领导出面会见或宴请一次。
5、对来自港澳台地区的客人,其接待礼遇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
6、个人接待的外籍客人或港澳台来宾,原则上由接待者本人负责安排,费用自理。
7、安排宴请,陪餐人数应从严掌握。来宾在五人以下,陪餐者不超过五人;来宾在六人以上,陪餐者原则上按一比一安排。
8、各单位不得随意提高礼遇规格,如确有特殊需要,接待单位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要求,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9、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0、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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