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以下简称“111计划”),推进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进程,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11计划”是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自主创新的重大举措。根据“111计划”要求,我校将围绕国家目标,结合具有国际前沿水平或国家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以国家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从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优势学科队伍中,引进、汇聚一定数量的海外学术大师和学术骨干,配备一批我校优秀的学术骨干,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在相关学科领域建设若干世界一流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努力创造具有国际影响的科技成果,提高相关学科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我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地位。
第三条 “111计划”以项目形式实施,每个基地建设期为5年。其专项经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筹措,其中教育部支持经费在我校“985工程”建设经费中列支,在年度预算计划中单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学校 “111计划”领导小组,由主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科研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校长办公室、科研处、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学科依托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五条 学校“111计划”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1. 审定引进海外人才等基地工作实施方案;
2. 研究制定基地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3. 负责项目执行的动态管理和运行保障;
4. 负责审核基地资金使用情况;
5. 组织召开每年1月份和9月份的项目工作例会。
第六条 聘请学校有关专家组成“学校‘111计划’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机构,指导项目工作。
第三章 海外人才工作要求
第七条 基地应聘请不少于10名海外人才,其中包括:不少于1名学术大师;不少于3名学术骨干,不少于6名来华短期学术交流学术骨干。
学术大师每人每年原则上在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学术骨干每人每年在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年来华短期学术交流的学术骨干不少于6人次,时间不限。
第八条 确保留在基地工作的学术骨干不间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基地负责人同时作为基地财务负责人。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基地经费按年度预算,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按年度拨付。
第十一条 经费用途
1. 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国内旅费、津贴、住房、医疗保险等开支,此项费用原则上不少于经费总额的50%。
学术大师在基地工作期间津贴标准为2万元/月,学术骨干在基地工作期间津贴标准为1万元/月;
2. 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3.资助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5%;
4. 其他与基地相关的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由项目资助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 by the 111 Project)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十三条 基地每年12月31日前向学校“1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经费预决算报告及工作计划,8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1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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