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学校和台湾地区高校间的交流与合作,规范赴台交换交流学生(以下简称“赴台学生”)的选拔、管理和服务,保证学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派出赴台参加两岸会议、合作研究、交换学习、访问考察、比赛、演出、夏(冬)令营等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 港澳台办公室是赴台学生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对台高校联络、设计交流项目、制定选拔条件、组织报名及选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出入境手续、开展行前教育等。
第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
第五条 各学院(系、所)负责核实申请赴台学生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第三章立项与选拔
第六条 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学生赴台项目的审批,所有学生赴台项目须报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开展项目宣传及学生遴选等。
第七条 赴台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进步,无违法违纪行为,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二)在籍普通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四)具备在台湾学习、生活的基本能力。
第八条 学校采取自由申请、公开选拔的方式遴选赴台学生。
(一)港澳台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发布赴台项目通知;
(二)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向学院(系、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学院(系、所)负责材料初审;
(三)港澳台办公室根据项目内容确定公开选拔形式,会同相关部门遴选赴台学生;
(四)学校审批后由港澳台办公室公示遴选结果;
(五)公示无异议,港澳台办公室上报赴台学生材料,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九条 本科生导师或研究生导师应指导学生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在台期间的学习计划,本科生、研究生分别报备教务处、研究生院,确保学生培养质量。
第十条 各学院(系、所)应按照学生在台期间的学习计划和学生在台就读学校出具的课程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考核试卷及成绩等认定学分,本科生、研究生分别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一条 港澳台办公室和学院(系、所)共同做好赴台学生的行前教育工作,帮助学生了解和适应当地生活及学习环境,加强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港澳台办公室和学院(系、所)需积极做好学生赴台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通过QQ群、微信群等多媒体平台及时掌握赴台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状态。
第十三条 赴台学生在台期间应遵守大陆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及当地风俗习惯;禁止参加社会集会,禁止发表不当言论。
第十四条 赴台学生在台学习期间,要按时上课或参加其他学习环节,按照既定的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不得转学、转专业等;如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或终止在台学习,需经在台学习高校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赴台期间要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按照要求购买相关保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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