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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国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03       来源:

校外发[2005]4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出国管理工作,为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出国提供方便,根据国家出国留学工作和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出国工作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需要和学校“211”和“985”工程建设要求,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整体建设规划,按照“按需派谴、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有计划、有目的的选派人员出国学习深造。
  第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科教、管理人员及在校学生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与我校发展相关的出国进修、访问交流、学习和合作研究等活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
  第四条  依据涉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学校出国工作的主管部门,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分别为教职工、研究生和在校大学生出国的归口审核部门。

第二章  出国类别

  第五条  公派出国
  1.我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由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方式资助赴国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等,属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2.我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根据我校与国外院校合作与交流协议赴国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等,属于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教职工个人联系出国留学,原则上应以单位公派形式派出。
  3.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批准的出国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属于因公临时出国。
  第六条  自费出国
  1.自费出国留学,指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外留学。
  2.自费出国探亲,指我校教职工申请自费外出探望在国外的配偶或直系亲属。

第三章  出国申办程序

  第七条  公派留学申办程序
  1.教职工申请公派出国留学应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人事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出国留学项目具体要求,制定具体条件,遵循一定程序遴选确定。
  2.教职工申请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申办程序
教职工应邀参加国际会议或短期出国访问,由本人申请,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申报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校领导审批。若出访费用由项目经费支出,则需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若申请人为正处级现职领导,需有其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第九条  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
  长期出国留学申请人在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应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下交纳保证金1万元;一年以上(含一年)缴纳保证金2万元(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交纳1万元)。保证金应以现金缴付,不接受存折、购房收据等票证。出国留学人员回校正式上岗工作三个月后,可领回出国保证金。
  第十条  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教职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申请经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申请人签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申办程序
  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且不愿意列入单位公派,由本人申请,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申报表》,人事处审核并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离校前申请人应到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探亲申办程序
  我校教职工申请探望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探亲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假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探亲人员出国前应向学校交纳保证金5000元。
  第十三条  其他自费出国人员,按学校人事管理规定程序报人事处审批。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明个人承担出国期间发生事件的相关责任。涉及护照申办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出国手续
  1.公派出国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人员,凭项目主管部门通知或学校批准文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申报表》、对方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手续。
  2.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凭学校审批意见、对方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并经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手续。
  3.自费出国人员,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的财物清理手续,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人员的政审手续
  公派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申请人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递交《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申报表》获批准后,到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
  第十六条  护照类别
  按照有关规定,因公临时出国须申办因公普通护照。
  公派出国留学一般须申办因私护照。
  自费出国申办因私护照。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出国留学
  1.在校大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出国(境)申报表》,经所在学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然后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2.在校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出国(境)申报表》,经导师、所在学院(系)、研究生院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然后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3.凡经学校择优选拔按公派出国留学派出的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视同在职人员办理手续,与人事处签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公证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手续。
  4.工作关系在我校的在职硕士生和在职博士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国工作,按学校在职人员相应规定和“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公派出国人员的延期及回校服务期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提出延长留学期限,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教职工以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者,可在原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一次。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公派出国留学和短期出国人员,学校将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和学校人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实施违约赔偿或处罚。
在国外滞留期限(指未经学校同意擅自逗留国外的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在校工作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在校工作至少五年后,方可提出调离申请。

第五章  出国人员回校后的报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入境后二周内分别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
出国探亲、工作等自费出国人员回国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
  第二十二条  出国总结汇报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国外留学、进修的书面总结材料,并在报到后两个月内至少作一次介绍国外学术动态等相关内容的报告。报告会由所在单位会同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向本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总结报告,必要时也可组织报告会。

第六章  公派出国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派出国留学国际旅费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国际旅费一般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国际旅费一般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校并完成报到和总结汇报者,由学校补助单程回国旅费(国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派出国留学手续费及国内差旅费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时国内交通费和差旅费先由本人垫付,按期回校报到并提交国外留学总结后,每人可按照2000元标准限额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费用
  教职工应邀短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考察访问、参加培训班等,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出访人自筹。回校提交出国总结报告后,学校以凭据报销的方式,按每人每次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
  对于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参加有影响的重要国际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者,或出国达成实质性的合作项目等情况,学校可酌情给予专项资助。

第七章  出国人员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期间国内工资照发。公派出国留学(期限三个月以上者)从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国内工资暂缓发放,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及延长期限内的国内工资由学校财务处代管,按期或在批准期限内回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批准出国时间内计算工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下一月起工资停发。如学业完成后仍愿回校工作,按出国前与人事部门协议办理。
  第二十八条  我校职工赴国外探亲,三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工资停发。个人联系赴国外短期工作等,离职期间工资停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及纳入单位公派的自费出国留学及出国探亲人员,从如期回校报到上班的当月起,工资及津贴恢复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及学生赴港、澳、台地区进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探亲等,其管理办法参照上述精神执行,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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