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16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1.2016年国家计划选派300名艺术类人才出国留学。
2.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3-24个月;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本科插班生:3-12个月。
3.资助范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对部分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本科插班生可提供学费资助。
二、类别要求
1.访问学者:应为各单位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具有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演)参赛经历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艺术工作者;除舞蹈专业可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外,其他人员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3.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我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4.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5.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我校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学习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6.本科插班生:申请时应为我校优秀二、三年级本科生;申请时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三、外语水平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申请时外语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①参加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②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③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④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
⑤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0分, 托福85分, 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三级(N3),韩语达到TOPIK3级。
⑥通过拟留学单位/外方导师组织的考试或面试达到其外语水平要求。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申请时外语水平一般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申请时未达到条件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四、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2016年3月21日至27日,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并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院。2016年3月30日前,学院审核汇总后统一向选派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学校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报。
关于书面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可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查阅
其他具体规定可查阅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2016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专栏。
五、派出与管理
1.被录取人员当年派出,如有特殊情况,留学资格保留至2016年12月30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2.国家公派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
3.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校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具体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六、其他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http://www.csc.edu.cn/
校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oie.nwsuaf.edu.cn
2.如有疑问、建议,可与公派研究生选派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康继乐 87080185
E-Mail:oie@nwafu.edu.cn
公派研究生选派工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